公告日期:2024-07-01
公告编号:2024-106
证券代码:838463 证券简称:正信光电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28 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
皖 05 民终 724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炜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供应商
2、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奋
公告编号:2024-10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审原告诉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卖方,被告是买方。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1 月,原被告签订共计 29 份《电池片采购合同》,约定被
告向原告采购多晶电池片。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货,所发货物对应货款为人民币 503,741,191.59 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余款 273,023,913.22 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涂县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皖 0521 民
初 2361 号。上诉人不服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 0521 民初 2361 号民
事判决书,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73,023,913.22 元,利息 37,702,359.85 元(暂
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及其后直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上诉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变更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3)皖 0521 民初 2361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项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 15,023,367.25 元,并按下列标准计
算支付的利息:以 6,876,95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
准计算利息,以 8,146,413.2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
准计算利息;
2、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3)皖 0521 民初 2361 号民事判决书第
二项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 258,000,545.97 元,并按下列标准计
算支付的利息:以 58,000,545.97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按日万分之
一标准计算利息,以 9,05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
公告编号:2024-106
标准计算利息,以 190,95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
标准计算利息;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上诉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2023)皖 0521 民初 2361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
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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