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多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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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15: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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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9

浙江摩多巴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七年八月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摩多巴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摩多巴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



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进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若有)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若有)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若有):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其他根据法律及相关业务员规则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若有)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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