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20
证券代码:838459 证券简称:东方同信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河北东方同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7月1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2.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刘万明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明文,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被告一: 王彦忠
被告二:青县顺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
心支公司
被告四:河北东方同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
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三负责人:于立峰
被告四负责人:郑孟和
被告五负责人:邢运江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四律师王彦龙,律所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被告五律师陈梦瑜,律所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原告”)起诉:2015年8月6日7时10分许,被告王彦忠驾驶冀JS3335号、冀JZD3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青县顺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等),沿沧州市长芦大道由南向北行使至长芦大道东风4S店前,由于躲避车辆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滑行至对向车道与沿长芦大道快车道由北向南行使的田亚潮驾驶的冀JR8529号、冀JQZ15挂号重型货车(登记在被告河北东方同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人保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等)相撞,许广军驾驶的货车沿慢车道由北向南行使,向右打方向躲闪不及撞到王彦忠驾驶货车的车头部位,此事故致许广军受伤,王彦忠车上货物损坏,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由原告负责管理维护的路灯杆损坏。其中路灯损坏包括路灯杆被撞损坏、灯头摔碎、灯具及基础全部报废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0286元。此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调查处理,于2015年8月20日做出沧公交认字(2015)第08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彦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亚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许广军无责任。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28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同信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冀 JR8529 号、冀
JQZ15挂号重型罐车在被告中国人保沧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两份
商业三者险(主车责任限额100万元,挂车责任限额5万元),且该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案诉讼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三节 公司治
理”之“三、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及受处罚情况”之“2、未决诉讼”中进行了披露。
2、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
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9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6年11月23日,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冀09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各项损失共计141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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