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452 证券简称:立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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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请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
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发生本条(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八条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应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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