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452 证券简称:立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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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请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有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过半数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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