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秀新材: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新秀新材资讯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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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新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秀新材”或“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广东新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的决议。2016年3月30日,新秀新材向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我公司”)提交了《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指引》”)要求,我公司对新秀新材的公司业务、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法合规等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对新秀新材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我公司推荐新秀新材的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调指引》的要求,于2015年12月进入新秀新材进行工作。期间,项目小组对新秀新材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员工进行交谈;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的尽职调查,我公司出具了《广东新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尽职调查报告》。

二、申请挂牌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前身东莞市新秀电子有限公司系一家于2009年12月31日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具的中天运(浙江)[2015]普字第00298号《审计报告》,东莞市新秀电子有限公司以截至2015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的净资产93,918,036.16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前身东莞市新秀电子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设立之日起算,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公司整体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业绩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存续已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精密结构件和手机保护外壳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使用凯芙拉、玻璃纤维、尼龙、TPU、赛璐珞、真皮、科技木、竹皮等多种性能独特的复合材料和自然环保材料。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审字[2016]第906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37,518,253.15元、213,264,085.48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布为99.93%、98.60%。公司所处塑胶精密结构件行业受益于消费电子产业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生产水平的日益提升,近些年行业迅速发展。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5年6月国内手机市场运行分析报告》,近些年手机市场规模稳定增长,手机出货量稳步增加。国产品牌手机产量逐步增长,众多国产手机品牌已进军东南亚、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市场。手机外壳是手机中最重要的配套结构件之一,每部手机均需要一套手机外壳,其市场规模与手机的市场规模密切相关。手机产业的快速发展将给消费电子注塑精密结构件行业带来旺盛的需求。

根据调查人员对新秀新材工商资料的调查,公司每年均按时完成了工商年检或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调查人员对公司纳税情况的调查,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缴纳税款,并且税务部门对新秀新材出具了报告期内的守法证明文件。公司目前之实际经营业务未超出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且公司目前不存在停业、解散、破产及其他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成立时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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