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838439 证券简称:管通实业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需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
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及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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