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4
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5
第一节定期报告......5
第二节临时公告......6
第三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7
第四节关联交易......8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9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11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责任......11
第二节信息披露流程......12
第三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13
第五章 保密措施......13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13
第七章 附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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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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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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