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8
公告编号:2022-026
证券代码:838414 证券简称:远鸿园林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郁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郁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旭升、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晓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裘质余、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晓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晓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裘质余、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26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华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兴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 11 日,原告陈郁忠与被告一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合作实施金华山鹿田环鹿湖区块景观提升工程 EPC 总承包项目,工程内容为景观提升工程及市政配套施工、验收及保修服务、苗木养护二年,以及施工设计图纸中应考虑而实际未考虑但直接影响使用功能的细部工程,工程总造价 4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涉案工程亦已经验收合格,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8,000,000 元,但截止原告起诉日,被告一尚欠原告 8,639,434.19 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计 9080858.19 元及利息 698902.71 元(利
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此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 9779760.9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开庭审理,并于近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收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
作出的民事裁定,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2-026
一、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
郁忠工程款 3797094.19 元及利息 159420.59 元(利息已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郁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025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5258 元,由原告陈郁忠负
担 41806 元,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3452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与相关方积极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对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可控。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经于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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