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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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16: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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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8

证券代码:838407 证券简称:中投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中投(天津)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投(天津)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投资产品应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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