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14
证券代码:838391 证券简称:菲鹏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原制度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尚需提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制度内容具体如下:
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日常关联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共同投资),财务资助,接受担保,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等;
(二)其他关联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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