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鹏生物: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菲鹏生物资讯
2017-01-09 1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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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09

证券代码:838391 证券简称:菲鹏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法定盈余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



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比例: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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