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25
公告编号:2018-069
证券代码:838384 证券简称:新港联行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4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3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子公司成都熙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悦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红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颜莉、苗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崔建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涌涛、刘刚、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70号华润熙悦广场1号楼层第2层231-236、239共7间铺面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上述房屋租金为首年26,377元/月,第二年27,960元/月,第三年29,609元/月,第四年31,356元/月,第五年33,236元/月。运营管理费为1,648.6元/每月,免租期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免租期内仍应支付运营管理费。
公告编号:2018-069
被告承租房屋后开始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4月20日原告、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免租期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止,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向被告收取租金,被告仅交纳了租金79,131元及运营管理费4,946元后一直拖欠房屋租金及运营管理费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租金,并多次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商铺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拖欠租金和运营管理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系根本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腾退交付房屋。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0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17年12月16日)的租金740,251.87元。
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973.44元/天向原告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2017年12月16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1月29日为42,831.65元)的房屋占用费。
4、请求判令被告按照54.2元/日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运营管理费(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1月29日为52,755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1,038.04元。
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闲置损失88,827元。
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熙悦公司提供的中央空调和电力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崔建双无法正常经营,长期亏损。熙悦公司中央空调每年只在6月至9月开放,没有什么效果,商家就此问题与熙悦公司多次交涉,但熙悦公司未提供解决方案,至今仍未解决该问题;崔建双为了自己的餐饮公司经营着想,提出单独加装空调,熙悦公司表示电力容量不够,不能单独加装空调;综上,熙悦公司行为严重影响崔建双的客流量,造成损失。
2、租金问题:应当扣除所有的免租期,从2016年9月30日开始计算,金额应当按补充合同调整后进行计算。
公告编号:2018-069
3、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约定。
4、对于管理费第四项诉讼请求无异议。
5、第五项违约金从保证金单方面扣除,我方不应当承担该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熙悦公司也有违约行为,故我方不应当支付。
6、第六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5月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8月8日作出了(2018)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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