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阳光: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红石阳光资讯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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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红石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管理规定,红石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阳光”或“公司”)就其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我公司”)提交了推荐申请。

根据股转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我公司对红石阳光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红石阳光本次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中原证券推荐红石阳光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红石阳光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和红石阳光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员工进行了交谈;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关于红石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我公司内核小组于2016年4月15日至4月18日对红石阳光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为单新生、董家春、李君瑞、刘骁、李国旺、赵合功、卫晓磊,其中律师1名、注册会计师1名、行业专家1名。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公司股份,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管理规定,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红石阳光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我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关于红石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中恰当充分地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事项、法律事项、经营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二)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格式要求,红石阳光及我公司已按上述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我公司内核小组认为红石阳光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规定的挂牌条件。

综上所述,7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同意由我公司推荐红石阳光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红石阳光的尽职调查,我公司认为红石阳光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公司关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

公司前身红石阳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日。2016年3月30日,公司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2,000.00万元,股本总额2,000.00万股。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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