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莱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博莱特资讯
2016-08-22 17: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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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2

证券代码:838350     证券简称:博莱特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宁波博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博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转让后,如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转让后,公司新任董事、监事

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

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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