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7
关于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推荐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六月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下发的《关于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国际”、“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部分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按照督查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和货币单位检查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如错误,请说明差异的具体内容、原因并予以更正。
【回复】:
公司已经按照督查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和货币单位检查最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未发现错误。
2、关于经营模式。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为货运代理公司,请公司:(1)补充分析披露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主营业务内容构成和具体开展模式、是否可持续;公司是否具备业务开展所需的核心资源要素和核心竞争力。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1)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为货运代理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 “四、公司业务具体
情况”之“(三)公司主要产品的采购情况、前五名供应商情况”之“公司前五名供应商情况”中对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为货运代理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7)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为货运代理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为货运代理公司的原因
一方面,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公司的客户系通过公司向伊航船务或其他航线的船代及船公司进行订舱业务,公司赚取客户与船公司之间的订舱费差价。另一方面,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公司的供应商系公司通过货运代理公司向除伊朗航线以外的船代或船公司进行订舱业务,同时支付给货运代理公司订舱费用。
2)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为货运代理的合理性分析
一方面,公司作为伊航船务在连云港、义乌和嘉兴港口的独家订舱代理,在上海、天津、青岛、宁波、大连的非独家订舱代理,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公司的客户,通过公司向伊航船务订舱,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在除伊朗以外的航线上,船代及船公司将指定货运代理公司为其订舱代理商。因此,公司必须通过货运代理公司向船代及船公司订舱并支付订舱费用,货运代理作为公司的供应商的情况具有合理性。”
(2)公司主营业务内容构成和具体开展模式、是否可持续;公司是否具备业务开展所需的核心资源要素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 “一、公司的业务、
产品及服务”之“(一)公司的主营业务”中对公司主营业务内容构成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货物运输代理业,主营业务包括海运作业、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订舱作业等内容。每一笔订单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构成基本相同。
公司的营业收入构成为:海运费、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港杂费、订舱费、支线费、操作费、拖车费、装箱费、装卸费、港建费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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