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腾达国际资讯
2018-02-07 19: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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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7

关于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七月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下发的《关于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国际”、“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部分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腾达国际物流(香港)



有限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香港律师的意见对腾达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于2016年6月聘请香港地区律师对腾达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腾达香港”)的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016年7月6日,香港林李黎律师行出具《腾达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腾达香港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及律师的核查方式和核查结果如下:



(1)公司设立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核查腾达香港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文件、《法团成立表格》、董事任职相关文件、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发改委备案文件,并通过查询香港公司注册处网址(http://www.cr.gov.hk/),对腾达香港的设立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结果如下:



2015年12月25日,上海腾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上海腾达国际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前身)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2016年1月7日,腾达香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设立,取得香港公司注



册处核发的编号为2328094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地址为UNIT2508A25/FBANKOFAMERICATOWER12HARCORT



RDCENTRALHONGKONG,股本10,000港元,陈国平担任该公司董事。



根据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9号



令)第八条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腾达香港设立后,补办了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3月17日取得上海市商务委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100201600255号),于2016年3月22日取得上海市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沪发改外资[2016]50 号),



同意对公司新设香港子公司项目予以备案。



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查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仅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规定,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未对未办理备案手续作出处罚规定。经咨询上海发改委和上海商务委后得到的回复意见,补办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后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据此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腾达香港已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且不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认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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