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顺智能: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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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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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0

证券代码:838308 证券简称:臻顺智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097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仙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仙策实业”)



2. 法定代表人:欧阳庆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郭黎琴律



师、杨玉婷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豪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李正发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三份《代理进口协议》,约定



由被告代理原告从国外进口FADINI液压泵,且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



意大利FADINI公司订立国际买货合同,该合同构成代理进口协议的



一部分。三份代理进口协议中约定的进口货物数量均为400个,共计



1200 个。三份协议中均载明了货物的报关单价、汇率、协议价及付



款方式,其中,协议价分别为人民币 424362.72 元、402876 元及



384075.12 元,付款方式均为协议签订后 15 天内支付协议价的 30%



作为预付款,提货(货物离岸)之日起90 天内支付剩余的70%。原



告在收到被告出具的“提货通知”或《商品出库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提货手续。当日,双方还就上述1200个货物的进口服务费事宜订立《代理进口服务费协议》,约定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30万元,分三次支付,原告自提货400个(货物离岸)之日起30日内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该三批货物的全部货款及代理进口服务费。相应地,被告按约履行了协议价分别为人民币 424362.72元、402876元的两份《代理进口协议》,但是协议价为人民币384075.12元的《代理进口协议》,被告仅代理进口了协议约定的一半数量的货物。



2015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第四份《代理进口协议》及对应



的《代理进口服务费协议》,约定由被告代理进口第四批FADINI液压



泵,数量共计400个,协议价为人民币390321.36元,于双方约定提



货前一次性付清。该批货物的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同样



于双方约定提货前一次性付清,有关提货的方式与此前协议中约定的一致。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被告人民币390321.36元及代理



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被告却未能及时履行代理进口义务。



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第五份《代理进口协议》及对应



的《代理进口服务费协议》,由被告代理进口第五批FADINI液压泵,



数量共计800个,协议价为人民币824503.68元。协议签订后10天



内支付人民币50万元,提货(货物离岸)之日起90天支付余款。该批



货物的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20万元,分两次支付,于要求提货400



个(货物离岸)之日起60天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提货方式同前。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被告人民币824503.68元,被告却未能



及时履行代理进口义务。



由上可知,原被告双方共签订五份《代理进口协议》及三份《代理进口服务费协议》,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进口的货物数量共计2400个,截至目前,原告实际收到货物1000个,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未及时履行。被告迟延履行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并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守约方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未履行完毕的三份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货款、代理费、税费等共计1889958.02元。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价分别为人民币 384075.12



元、390321.36元、824503.68元的三份《代理进口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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