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9
公告编号:2020-024
证券代码:838292 证券简称:新卡奔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凤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波、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李辉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3、姓名:李旭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2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8 月 16 日,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一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卡奔”或“公司”)签订了AA18080519BHX 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将
租赁物出租给被告一新卡奔使用;租赁期间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止,共计 36 期,除首付租金人民币 19,907.64 元外,第 1-12 期
每租金为 105,000 元,第 13-24 期每期租金为 94,000 元,第 25-30 期每租金为
80,000 元,第 31 期租金为 466,000 元,第 32-33 期每期租金为 3,000 元,第
34-36 期每期租金为 2,800 元, 由被告一新卡奔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每隔
1 个月之同一日支付。被告二李辉峰、被告三李旭峰作为被告新卡奔的连带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并签订了《保证书》。
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新卡奔交付上述租赁物后,被告一新卡奔目前仅支付第 1
至 17 期租金计 1,730,000 元,自 2020 年 2 月 29 日起即未支付到期全部租
金,经原告多次催收,目前仍拖欠第 18 期到期租金合计 94,000 元,尚有第 19
至 36 期未到期租金计 1,524,400 元未支付,合计 1,618,400 元。
因被告一新卡奔未依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新卡奔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1,618,400 元。同时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新卡奔支付第 15-21 期租金的逾期利息11,332 元。
另,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新卡奔按违
约时的全部未到期租金 1,524,400 元之 30%加付违约金 457,320 元。
被告二李辉峰、被告三李旭峰作为保证人,应当依《保证书》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新卡奔立即支付原告合同号为 AA18080519BHX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1,198,400 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 42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新卡奔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2 日为
公告编号:2020-024
11,332 元);
3、判令被告一新卡奔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 457,320 元;
4、判令被告二李辉峰、被告三李旭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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