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9
公告编号:2020-023
证券代码:838292 证券简称:新卡奔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国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新余君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3、姓名:奉新秉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公告编号:2020-023
4、姓名:李辉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5、姓名:李旭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2019 年 6 月 11 日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
告”)与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卡奔”或“公司”)签订《同意抵(质)押意向书》及《抵押物清单》,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新卡奔发放贷款 10,000,000 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借款年利率 8.265%,借款期
限为 2 年,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止;统一授信,合同期间每
年为壹借款周期,归还贷款本息后再重新贷款,循环使用 2 年。同时,被告新卡奔将抵押物在奉新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9)奉新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2605 号];
2、被告李辉峰与原告签订《同意保证意见书》和《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新卡奔 10,000,000 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履行连带担保偿还责任。
3、被告新余君泽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同意保证意见书》和《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新卡奔 10,000,000 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履行连带担保偿还责任。
4、被告奉新秉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原告签订《同意保证意见书》和《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新卡奔 10,000,000 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履行连带担保偿还责任。
5、被告李旭峰与原告签订《同意保证意见书》和《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新卡奔 10,000,000 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履行连带担保偿还责任。
被告新卡奔在合同履约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截止 2020 年 8 月 10 日,
拖欠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 388,143.94 元(已算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只还清借款时止),原告经多方催索未果,
公告编号:2020-023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卡奔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2、判令被告新卡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 388,143.94 元(已
算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只还清借款时止),合
计人民币 10,388,143.94 元;
3、判令新余君泽投资有限公司、奉新秉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辉峰、李旭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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