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6
公告编号:2020-007
证券代码:838292 证券简称:新卡奔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临湘市三智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水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谌龙、湖南省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金生、李旭峰、公司职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临湘市三智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新卡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签署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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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煅后焦,原告将货物运输至被告厂房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剩余1,865,187.1 元货款未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是以各种理由拒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1,865,187.1 元;
2、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1、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19)湘 0682 执 1201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765,187.1 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10,793 元、执行费 20,159.8 元。
2、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作出(2019)湘 0682 执 120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179 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3、2019 年 10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告
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 880,000 元,2019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
295,062 元,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 295,062 元,2020 年 1 月 15 日支付
原告 295,063 元。2、案件诉讼费 10,973 元和执行费 20,159.8 元在和解协议达成
后由临湘市人民法院在被告账上扣划。3、若以上任何一项未履行,则按判决书执行。
4、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19)湘 0682 执 1201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湘 0682 执 1201 号执行案的执行。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临湘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21 日作出的
(2019)湘 0682 民初 1333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偿付货款 1,765,187.1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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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诉讼费 21,586 元,减半收取 10,793 元,由被告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目前已全额支付案件所涉款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涉款项已协议分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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