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6
公告编号:2020-006
证券代码:838292 证券简称:新卡奔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云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泽伟、司鹏斌、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小喜、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7年8月签署编号为《JZXNY采购201708282519-04》
公告编号:2020-006
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物料,物料名称:改性人造石墨,规格型号:CK-1,数量为:50000kg,原告全额支付完毕货款。后由于被告销售需求本货物,2018 年
12 月 1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原告遂将其中 35775kg 货物退回被告,由原合
同含税单价:42 元/kg 折价为含税单价:37 元/kg(税率均按照原合同约定 17%
增值税执行),被告需支付原告折价款 71,125 元。2018 年 11 月,经双方对账,
被告需支付原告退货款 1,502,550 元。2019 年 6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催收以上款
项,被告至今未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退货款 1,502,550 元、折价款 71,125 元及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止退货款 1,502,550 元
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 65,360.93 元。
2、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2019)豫 0803 民初 773 号案件无
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16 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0803 民
初 7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1,639,035.9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9 年 9 月 2 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0803 民初
77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2019 年 10 月 8 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08 民辖终
16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2019)豫 0803 民初 773号案件享有管辖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0-006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作出的(2019)豫 0803 民初 7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 1,573,675 元及利息(利
息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3、案件受理费 19,560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