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5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
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
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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