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驱动力资讯
2024-08-28 20:58:31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6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
的决策机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监管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