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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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粤法(莞)律书〔2017〕015号
致: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之《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6日10:00时在广东英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润林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出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17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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