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维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维制药资讯
2018-02-23 18: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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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3

证券代码:838223 证券简称:金维制药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细则于2018年2月23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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