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维制药: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维制药资讯
2017-05-19 16: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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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8223 证券简称:金维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2012年9月8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财务和业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有1名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能够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四)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违反第五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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