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维制药:董事会议事规则
金维制药资讯
2017-05-19 1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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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8223 证券简称:金维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2012年9月8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提议时。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参会人员。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需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当2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讨论的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未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的视为代理人可自行决策。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任职其间董事



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作



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五)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 发行公司债券;



(九)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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