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维制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金维制药资讯
2017-05-19 1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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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8223 证券简称:金维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2012年9月8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提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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