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007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一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金维制药 指 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347.8261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方案》 指 《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
票发行方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细则(试行)》
《业务问答(二)》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问答(二)---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007号
致: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论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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