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之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津之源资讯
2016-12-05 17: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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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05

湖南津之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津之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津之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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