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立科资讯
2021-08-22 15: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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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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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2
当事人:
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住所地: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路 99 号。
刘重道,男,1949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
露负责人。
管贤明,男,1986 年 12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立得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12 月,立得科技转让子公司邵阳立宏裘皮有限公
司(现已更名为邵阳立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占立得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立得
科技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由于立得科技拒绝
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上述转让的具体价款及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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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无法核实。
立得科技存在多项对外担保未及时审议披露的情形,其中
2018 年担保债务累计金额 12,16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6.47%;2019 年担保债务累计金额 148,592,100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4.96%;2020 年担保债务累计
金额 2,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87%。由
于立得科技拒绝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上述担保的被担
保债权人、担保对象、抵押质押资产具体数额等情况无法核实。
立得科技重大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则》)第八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
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立
得科技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审议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治
理规则》)第九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信息
披露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拒绝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
作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公
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信息披露责任人刘重道、时任
董事会秘书管贤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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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立得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重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管贤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
定,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积极配合主办券商
持续督导工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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