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8
公告编号:2023-010
证券代码:838203 证券简称:ST 基骏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一份((2023)粤 0310 执 497 号)及财产报告令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与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8 行审 6175 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财产报告令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公司:如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次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将对公司的声誉、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与前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谢芬芬沟通,要求其履行相关协定,力争将该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公告编号:2023-010
三、备查文件
1、《(2023)粤 0310 执 497 号执行通知》
2、《(2023)粤 0310 执 497 号财产报告令》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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