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5
公告编号:2022-047
证券代码:838203 证券简称:ST 基骏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通知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温双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梦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2-047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谢芬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一温双芹与被告谢芬芬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签认正式收购协议及收
购补充协议,被告并出具承诺书,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在原告二处的股份,被 告承诺及负责承担收购前的负债、退还款项、纠纷等事项,收购协议经双方签
字、券商及律师出具收购文件及公告后,原告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完成对
被告的 35%共 700 万股的收购。
收购完成后,被告拒绝履行承诺,不承担收购前的负债、退货款项、经济 纠纷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芬芬向二原告承担《股份转让合同》及 《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谢芬芬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不限于已经明示与隐瞒 部分,即谢芬芬承诺负责的负债、退还款项、经济纠纷等涉及的所有金额如下:
1、谢芬芬应付河南案件款本金人民币 895634 元及利息 38569.48 元(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按执行
法院计算标准支付);
2、谢芬芬应付农商银行未还借款本金 1020000 元及利息 166387.5 元(自
2021 年 2 月 28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按农商
银行起诉原告二的相关计算标准支付);
3、谢芬芬应付慕容国成执行款项共 2893961.64 元及利息 726866.7 元(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按执行
法院计算标准支付)、支付仲裁费 64596 元、承担该案件执行费(按最终执行 标的为基数计算);
4、谢芬芬应退回深圳市坪山区政府于 2017 年、2018 年给原告二的政府补
公告编号:2022-047
贴款共 1693564 元及利息 260002.24 元(自收到补贴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按农商银行起诉原告二的相关计算标准支 付);
以上被告的负债、退回款项、未偿还、未清理的金额共计 6567755.64 元及
利息 1191825.92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220000 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芬芬支付二原告损失人民币 1 元。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胜诉,则能挽回公司声誉,消除失信被执行人,重新赢得客户、供应商 的信任,稳定公司经营团队,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正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胜诉,将极大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减少亏损。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积极准备所需资料,上庭应诉。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通知书
交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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