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14
证券代码:838173 证券简称:佳明测控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2月14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郑修蓬通知,其于2月13日收到法
院传票,涉及质押合同纠纷一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1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瞿绪标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郑修蓬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暂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郑曙泉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暂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四)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3日,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及案外人郑曙泉作为甲方,与被告郑修蓬及案外人郭亮红、高心岗等人作为乙方,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关于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甲方以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丙方并获得该公司8.04%的股权,协议对2010年、2011年、2012年丙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时的投资补偿进行了约定。由于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实现的净利润均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故2015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补偿人民币249.1667万元,同时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被告持有的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1.83%的股权(106万股)质押给原告。现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49.1667万元,并自2016年11月
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19日下发法院传票,
并于2017年2月21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为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因涉案股权比例小,不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四)民事起诉状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14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