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0565-01 号
致: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快鱼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快鱼电子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北京快鱼电子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0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10:00 时在北京市
海淀区闵庄路 3 号 101 幢 4 层 01 室召开,由董事长刘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 15:00-2024 年 4 月
23 日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7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37,039,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3,040,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刘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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