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165 证券简称:中意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中意恒信扬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意恒信扬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意恒信扬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
监事的职责。
在监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利益优先。
第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该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扰。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
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低于1/3。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
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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