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165 证券简称:中意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中意恒信扬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意恒信扬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意恒信扬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在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利益优先。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
条例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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