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6
公告编号:2019-058
证券代码:838120 证券简称:ST 神州云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大连神州云融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5 日
判决或裁定日期:2019 年 10 月 31 日
判决或裁定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文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梅、张超、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连神州云融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香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凯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京
0108 民初 31476 号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起诉状》。据原告《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于 2012 年 10 月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电信分公司签署了《大连电信数据中心项目合作建设及运营协议》;于2013 年 8 月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签署了《沈阳电信数据中心
公告编号:2019-058
项目合作建设及运营协议》(以下均简称《合作建设及运营协议》),根据《合作建设及运营协议》的约定,原告取得了大连、沈阳电信数据中心项目的合作建
设权、运营权和收益权。2014 年 6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
约定:原告将其在《合作建设及运营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为补偿原告建设两个电信数据中心所进行的资金投入,承诺在《框架合作协议》签订后,
从 2015 年 1 月 25 日开始分十期向原告支付补偿款,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每次支
付补偿款为 186.00 万元,总计支付补偿款为 1,860.00 万元。另外,在原、被告
合作期间,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60.00 万元,从 2015 年 1 月 25 日前开始
支付第一年的管理费,每年的 1 月 25 日前支付当年的管理费。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按照《框架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和管理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1,860.00 万元;
2、被告支付给原告 2015-2017 年度的管理费 180.00 万元;
3、被告按照年利率 24.0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5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期间逾期款项的违约金,其中,2015 年 1 月 26 日-2017 年 6 月 25 日期
间逾期补偿款应支付的违约金为 5,781,185.75 元;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5 日期间逾期管理费应支付的违约金为 612,690.40 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人民币 26,793,876.15 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庭审中,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是以框架合作协议作为本案的起诉依据,而该协议签字时间为 2014.6.26,我公司股东会决议 2014.7.7,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7.16,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 2014.7.17 在大连市公安局刻章备案,公司公章刻印时间晚于原告涉案合同时间。”
(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17 年 10 月、2019 年 9 月 2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两
公告编号:2019-058
次开庭审理。本院在审查鉴定申请过程中,大有公司提供的涉案合同原件的骑缝章与神州公司提供的大连市公安局印章备案证明、印章收缴(销)证明和其他合同文本中的合同章显示: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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