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8105 证券简称:中盛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职报告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如出现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之日起)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
3 名。其中 2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亦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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