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9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盐城鹤
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盐城市人民南路 5 号国
际创投中心南楼 8F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顾中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包括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16,3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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