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二零一六年六月
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宝典”、“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北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
涉及对《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所使用简称、词语的含义与《福建九龙宝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使用简称、词语的含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回复】
主办券商对于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采取了如下核查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
2、向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主办律师进行访谈,以获取法律顾问和主办律师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业已存在的,以及资产负债日至访谈日期间存在的或有事项的确认证据。
3、查阅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异常的费用,并复核该费用是否与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相关。
4、审阅截至反馈回复日止公司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确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未决索赔、税务纠纷、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记录。
5、向公司管理层询问,获取并审阅截至反馈回复日止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文件(包括公司的重要合同等),确定是否存在资产后负债表日后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
6、向公司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保证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全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作了恰当反映。
7、取得并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会议记录以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文件等,查明识别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对本期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包括截止日后已证实重大资产发生的减值、大额的销售退回、已确定获取或支付的大额赔偿、期后进一步确定了期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期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等;非调整事项包括期后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承诺、担保、董事会批准了的利润分配方案、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巨额举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巨额亏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自然灾害导致资产重大损失、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
核查结果:
公司在报告期后新增诉讼、仲裁一笔,公司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 公司治理”之“三、(二)公司最近两年存在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泉州九龙诉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4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0504民初713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泉州九龙与被告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被告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分期返还结欠原告的广告款129,572元,第一期款项于2016年8月30日前清偿。主办券商核查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对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应披露的事项均已在相关文件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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