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6
公告编号:2019-015
证券代码:838062 证券简称:巨臣婴童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2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贝史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濂溥、夏亦凉、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伶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佀家毅、该公司工作人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月9日原告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艾格系列品牌服
公告编号:2019-015
装服饰及相关产品。后经过对账,双方一共签订成衣制造合同47份,欠款总金额5,959,131.23元,原告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次品金额33,275.5元后,应付货款为5,925,855.73元。但被告均未在60天的付款期内付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但被告明确答复原告,现在被告有许多债权人,无力立即偿还原告债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925,855.73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5,925,855.73元;
二、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433,211.3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3日起算,以1,259,388.08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8日起算,以90,866.5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6日起算,以2,824,074.2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8日起算,以1,318,315.6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38元,减半收取计26,7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1,769元,由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19-015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沪0115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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