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润国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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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2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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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7

北京博润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



障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博润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北京博润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



大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北京博润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



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处置资产、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未到期的委托理财产品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时,再进行的委托理财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总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



时,再进行的贷款行为;



(十七)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以及除日常



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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