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7
北京博润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北京博润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博润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
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1年内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部分;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1年内对外担保总额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的部分;
(三)单笔担保金额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部分。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担保行为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
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应提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