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火橙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火橙股份资讯
2018-02-13 16: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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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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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火橙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关于上海火橙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非常感谢贵公司对申

请文件提出的宝贵意见。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火橙广告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拟挂牌企业”)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

专门组织人员会同拟挂牌企业、挂牌公司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反馈意

见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落实,对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部分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

挂牌公司律师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根据反馈意见,就其再次核查

的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申报会计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反馈意

见对由其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反馈回复。

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请公司补充分析新广告法对公司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新《广告法》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正式施行。新《广告法》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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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短期之内可能会对

广告业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新《广告法》的施行有利于

扼制广告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提高广告行业的整体信誉和形象,促

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对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

用。公司是集广告创意、广告制作、数字技术、公关活动为一体的全

方位广告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广告整合传播服务。作为广告内容提

供商,虽不直接发布广告,新广告法对公司影响主要体现如下:

( 1)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公司作为广

告经营者仍应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并对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与 1994 年《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

的力度,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或违反法律规定仍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

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等。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明

知是虚假广告或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造成

损害两种情况下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审查责任,包

括特殊行业广告规制细化、 烟草广告控制责任细化、 广告代言人资格

审查细化、 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细化。公司虽然并非广告主和广

告发布者,但应在涉及上述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履行一定的审查责

任和提醒注意义务,帮助客户降低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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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针对上述新广告法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制

度建设,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相关要求,在

源头上避免虚假广告风险的产生。同时公司也将加强对工作人员广告

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加强员工虚假广告风险意识教育,尽可能在具

体执行层面规避虚假广告风险。因此, 我们认为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

新广告法对于公司的不利影响有限,公司完全可通过制度建设避免相

关风险的产生,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而且,从长远

来看,新《广告法》对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2、 关于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

意见:( 1)公司业务开展涉及的行业监管等法律法规情况;( 2)公

司日常业务开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公司业务开展是

否需取得主管部门审批;( 4)公司业务开展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5)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

况;( 6) 公司所取得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是否存在无法续

期的风险。

主办券商回复:

( 1)公司业务开展涉及的行业监管等法律法规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整合传播服务,广告行业的主

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主要法律法规在公开转让说明

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之“ 六、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竞争情况及未

来发展规划”之“(一)行业概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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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生效日期 发布形式/文件编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 年 9 月 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

2 《广告管理条例》 1987 年 12 月 1 日 1987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

发布

3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6 年 2 月 1 日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令第 80



4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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