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59号
关于对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盾科技、公司) ,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杏山雷帕得路
5号1号楼。
袁国梁,男,1968年12月出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孙英彤,女,1979年11月出生,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电盾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因合同纠纷,电盾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国梁持
有公司的股份 9,35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6%,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3
日止,涉及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全部冻结股份
被执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电盾
科技于所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后于2022年4
月25日补充披露。
电盾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
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袁国梁未能及时告知司法冻结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孙英彤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电盾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袁国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英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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