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际喷雾: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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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1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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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0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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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15 日,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
室现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管序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1,000,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委托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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