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榕智股份资讯
2017-05-18 16: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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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代码:837948 证券简称:榕智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于2016年2月18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东大



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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