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Partners
关于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天衡福顾字第0041-01号
致: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啸律师和曾昱律师参加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7年4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17年4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7年4
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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